造成国有财产损失1.9个亿,厦门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家东一审被判无期

太平洋在线 25 0

2023年9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家东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

造成国有财产损失1.9个亿,厦门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家东一审被判无期-第1张图片-太平洋在线下载

案情回顾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家东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委副书记、地区行政公署常务副专员,福建省宁德市委副书记、市长,福建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福建省漳州市委书记,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林地审批、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15万余元;2015年至2017年,陈家东利用担任漳州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国有财产人民币341万余元;2013年至2014年,陈家东在担任漳州市委书记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向开发商多支付工程款,造成国有财产损失1.9亿余元。

法院判决

对被告人陈家东:

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贪污、滥用职权部分发还被害单位,受贿部分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家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受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陈家东部分受贿系未遂,贪污系自首,归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对其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可予从轻处罚,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展开全文

法律链接

造成国有财产损失1.9个亿,厦门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家东一审被判无期-第2张图片-太平洋在线下载

1.受贿罪

定义: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下文有述)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贪污罪

定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滥用职权罪

定义: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启示

个人

主动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理论素养,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

明确底线,坚决抵制生活中的不良风气;善于使用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

社会

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大众传媒应传递廉洁之声,弘扬清风正气,发挥舆论监督的监测、约束和警示功能。

来源:青少年普法(撰文 | 周萌雨)

编辑:臧丽华

审核:张晓磊

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标签: 陈家 人大常委会 厦门 无期 一审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